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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住建局等 | 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的通知时间:2023-07-06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分局,淄川、博山、周村、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开区、文昌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现将《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物业服务工作,应当落实《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品质提升指引》《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施工质量品质提升指引》(以下简称品质提升指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本规定未提出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执行。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22〕90号)规定执行,也可按本规定申请规划调整、设计变更。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品质提升的监督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商品住宅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施工质量品质提升的监督指导;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品质提升及物业服务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施工质量品质提升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因职能划转,部门单位职能与上述不一致的,由实际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提升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施工质量品质提升和物业服务品质提升要求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商品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不得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降低商品住宅项目规划、设计品质要求。 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对商品住宅品质提升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把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关。 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分期范围规模较大,能够通过机动车道(或消防车道)、集中绿地、游园、广场进行分界,且功能完整、分界清晰的,可按分界确定分期开发项目范围;换热站、水泵房、变配电室、弱电机房、燃气调压柜等设施,应规划设置在首期项目,并纳入首期项目开发建设。 分期开发项目内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园林景观平面图、效果图以及商品房住宅品质提升内容,并将主要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园林景观、市政设施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八、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巡查时,应当对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未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物业服务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建立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名单,实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表彰评优、资质升级、销售及预售资金监管、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主体行为。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分期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内容应当一次性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条件意见书载明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项目分期范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市政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开发企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移交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的承接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不得低于三星级,鼓励提供四星级、五星级高品质物业服务。 十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统一使用《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行为。附加条款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全体业主明确一楼是否带院,设备平台不应封闭,不能在楼顶、公共空间(绿地)、个人权属小院或公用绿地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围墙等内容。 十三、对严格落实本规定要求和品质提升指引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优先推荐泰山杯、广厦奖、花园式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等奖项。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开展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创建绿色星级建筑、建设被动式住宅等,提升商品住宅项目功能、质量、品质。 对获得上述奖项以及通过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绿色星级建筑、被动式住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记入相应企业优良信用信息。 十四、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暂停相关业务的办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未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二)未按照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或擅自调整、变更的; (三)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园林景观平面图、效果图以及商品房品质提升内容,且将主要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四)违法发包的; (五)未按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项目分期范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市政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备案的; (六)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低于三星级的,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不满足服务需要的,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或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提升指引 2.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品质提升指引 3.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品质提升指引 4.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施工质量品质提升指引 |
